印铸刻字业暂行处理规矩

更新时间:2024-04-10 作者: 安博体育在线

  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,保证印铸刻字业的合法运营,防备不法分子假造冒充,特拟定本规矩。

  第二条 凡运营铸造厂、制版社(制作钢印、铜版、胶版、石印版、珂罗版、火印、锌印、证明商标等)、印刷局(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、证券、商标等)、证章店、刻字店、刻字摊(雕琢戳记、印版、印章、胶皮印等)及一切上属性质之运营者,不管专营、兼营、公营、私营,(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运营为意图者破例)或属何国籍,除法则还有规矩者外,均依本规矩处理之。

  第三条 凡运营印铸刻字业者,须先向该管市(县)公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请求挂号,处理以下手续:

  一、具体填写特种运营挂号表两份,附请求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,并觅具牢靠非同业铺保两家。

  二、造具该业股东、员工名册,建筑设备及邻居平面略图(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)。

  三、将填妥之请求挂号表,连同像片、略图、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,经核准发给答应证后,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请求,领得运营执照后始准运营。

  第四条 凡在本规矩公布前,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,均须补办第三条规矩之手续。

  第五条 凡拥有答应证之印铸刻字业者,如有替换字号、司理、股东,或搬迁、扩大、转业、歇业等工作时,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答应后,始得处理其他手续。

  一、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景象之一者,须将底样及托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,随时呈送当地公民公安机关核准存案后方得印制。

  1.刻制机关、集体、校园、公营企业之关防、钤记、官印、公章、胶皮印、担任首长之官印、名章等。

  3.铸造机关、集体、校园、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、火印、号牌、徽章等或拷贝该项款式者。

  二、凡运营印铸刻字业者,均需备制运营挂号簿,以备查验。属本条第一款规矩之各印制品,承制者一概禁绝留样,禁绝拷贝,或私自翻印。

  1.假造或仿制公告、护照、委任状、袖章、符号、胸章、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。

  2.私自定制各机关、集体、校园、公营企业之钢印、火印、徽章、证明、号牌或拷贝者。

  四、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矩之各项物品者,除没收其原料及制品外,得依照情节之轻重,予以惩办。

  第八条 凡遵循本规矩各条规矩进行陈述、检举,因此抄获严重罪犯、破获严重案件者,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声誉或物质奖励。

  第九条 省级以上公民公安机关,得根据本规矩之精力,拟定弥补方法;县(市)级公民公安机关如有拟定弥补方法之必要时,须经省级公民公安机关同意。

  第十条 本规矩经中央公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同意,由中央公民政府公安部发布实施。

  为加强社会治安,保证印铸刻字业的合法运营,防备不法分子假造冒充,特拟定本规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