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2023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(吸引外资)申报指南

更新时间:2023-12-22 作者: 产品中心

  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,促进本市外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,根据《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〈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(吸引外资)细则〉的通知》(沪商促进〔2021〕338号,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的有关法律法规,现将《2023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(吸引外资)申报指南》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。

  日常运行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并优化服务功能;提供外商投资政策措施、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;开展外资客户服务、协调、投诉处理工作,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;支持市(区)、商会协会、投资促进机构、专业机构、企业等在优化营商环境、投资促进活动、规划编制、宣传推介、外资培训等方面开展公共服务项目。

  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经开区”)开展产业研究,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合作园,与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,开展符合经开区发展趋势的相关改革试点;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,开展长三角、中西部等区域投资环境展览展示、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。

  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,并已开展相关业务;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,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;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,未骗取专项资金,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,未截留、挪用专项资金等。

  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市实施国家战略任务,强化“四大功能”、深化“五个中心”、发展“五型经济”的总体要求,结合上海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和重点区域特点,在境内外以线上或线下形式开展的投资促进活动,以推介上海投资环境为最大的目的,促进投资、提升能级、推动品牌落地。

  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“一带一路”“长江经济带”“西部大开发”等发展的策略,围绕国内外产业有序转移和有效承接,开展相关投资环境展览展示、宣传推介、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服务。

  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日常运行,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及协调,外商投资规划编制、投资指引、产业分析、营商环境评价,外商投资环境宣传推广等。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。

  支持线上、线下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活动的部分费用(不含可抵扣的进项税):①场地租金,包括线下会场、线上直播网络站点平台等租赁费用;②设备租金,包括舞台、音响系统、灯光系统、视频系统、摄影摄像、同传、推流等硬件设备租赁费用;③翻译费,包括资料翻译费、翻译人员劳务费;④资料费,包括为该场活动提供的议程、花名册、会议材料等设计印刷费用;⑤宣传推广费,包括广告、海报、宣传视频制作投放等费用。上述活动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并完成实际支付,单个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审定金额50%且不超过30万元,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。

  按照实际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、物业管理费和网络费用之和给予支持,最高不超过80万元。上述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完成实际支付。

  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,支持标准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。上述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合同(协议)在此期间正在执行的。

  1.企业提供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机构提供相关社团组织登记证(复印件);

  1.由机构或企业盖章、法人签字的《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(吸引外资)申请表(支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项目)》(原件)(见附件);

  2.举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的方案(包含目的、意义、内容、议程、出席人员等)和总结报告(包括效果、促成项目清单、对接项目清单、有一定的问题和后续打算等)(原件、复印件均可);

  3.申报费用的合同、发票(备注栏中需注明具体活动名称)、付款凭证、记账凭证、活动照片、媒体宣传等佐证资料(复印件),如申报费用不能与合同金额一一对应,则需提供申报费用构成内容的明细表;

  上述各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,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费用的,不再重复给予补助;申报材料涉及复印件的,均需加盖单位公章。

  申请人通过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”网站()填报申请材料,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(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,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,不予受理)。

  所有书面材料采取使用A4纸打印,一式贰份,须附目录页并按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,并于2023年8月25日前送达指定地点,逾期不予受理。送达地址:娄山关路83号新虹桥中心大厦15楼。